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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法学大讲堂第十一期—— 《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编辑:柴文杰 预审:高永周 终审:赵红时间:2024-03-19点击数:

 

2024年3月13日下午,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科创设九十五周年暨建院十周年系列活动之策略法学大讲堂第十一期在赭山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隆重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史彤彪教授主讲了《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专题讲座,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永周主持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史彤彪教授简要回顾近年来法理学与法律史学的发展情况,以歌曲《特别的爱送给特别的你》活跃了现场氛围,通过提出“特别”这一概念对应立法中的特权与迫害,借此提出法律一般性的概念。法律的一般性不同于“特别的爱”,它包括了内容一般性和适用一般性。

讲座内容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思想史考察。史彤彪教授首先介绍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卢梭等七位思想家关于法律一般性的主要观点,强调了法律与普遍性之间的联系,并对法治要求做了说明。其中“法律是一般的陈述”“法律就要考虑通常的情况”“不得提出个人例外的法律”等言论简洁深刻,法律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法律一般性的重要地位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讲到古罗马五大法学家时,史彤彪教授还向学生们推荐了日本法学大家穗积陈重的著作《法窗夜话》与《续法窗夜话》。

第二部分是法治意义和保障机制。史彤彪教授总结了法治的三个总原则: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并讲述了法律规范一般性特征的两个方面的作用。同时,法的一般性具有保障平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满足法治的基本要求这四种主要价值。法律的一般性的保障机制是通过立法实现的。此外,史彤彪教授借由西塞罗之死等16个经典实例,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表现及重要性展开剖析,深入浅出地论证了违反法律的一般性要求会导致的结果及其缘由,案例生动具体、代表性强,引人深思。

               

讲座最后,史彤彪教授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法律的一般性是法理学中的基础性命题,需要法律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加以维护,否则会导致对平等、自由和人权等其他法律价值的破坏;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是命题史的研究,应该在思想史中提炼命题,用经典命题来解释历史和当下的法律实践,从而实现思想和制度的统一、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经过三个小时的精彩分享和互动交流,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策略法学大讲堂第十一期专题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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