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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院长周振杰教授受邀参加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第四期“实务刑法论坛”

编辑:陈银珠 预审:高永周 终审:赵红时间:2022-08-09点击数:

2022年8月4日下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第四期“实务刑法论坛”,围绕“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司法实务”,邀请各领域专家交流探讨,通过主题演讲与聚焦司法实践前沿案例及争议焦点,促进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交流互动,推动理论研究更好地面向司法实务、服务司法实务。来自科研院校、司法实务部门的20余名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警官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与会,近25万人次在线观看了本期论坛的全场活动。


    本次论坛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承办,共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题演讲,第二部分为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犯罪司法实务问题”“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犯罪司法实务问题”“涉案虚拟货币(财产)的处置问题”三个单元的专题研讨。

在主题演讲环节,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兴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江溯分别对“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司法实务”发表了主题演讲。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我院院长周振杰教授受邀作为评议人参加了第三单元“涉案虚拟货币(财产)的处置问题”的研讨。周振杰教授在评议中认为,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该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就涉案的虚拟财产,非用于犯罪目的的,应该返还原所有人,因为目前我们只是禁止经营性交易,并未禁止持有,对属于原所有人的合法财产,应予返还。对于用于犯罪目的的,例如用作洗钱的工具、用于行贿的等,应予没收,就如同没收用于犯罪的汽车等有体物等。就在具体案件中,应判决向被害人、国库返还或者上缴虚拟货币, 还是判决返还、上缴等价的人民币的问题,周振杰教授认为,在被害人的场合,建议综合被害人的诉求与执行的可能性决定,被害人的虚拟货币被盗窃,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不能执行,可以判决返还等价的人民币。在上缴国库的场合,原则上判决上缴等价的人民币,作为例外可以判决上缴虚拟货币,并从计算主体、计算时间点以及参考价格三个方面,研讨了如何计算虚拟货币价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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