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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胡桂芳 预审:赵红 终审:赵红时间:2021-04-23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师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提高教学及科研技能,活跃我院学术氛围,学院设立相关经费资助我院教职工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为做好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资助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按照学院学科发展与教职工培养计划,有重点选派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2. 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必须是上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可优先获得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

3. 教职工应在参加学术会议的事务中,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并注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积极宣传我院的良好形象。

4. 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补标准等项目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范围

第三条 学院资助的学术会议是以学术研讨为核心组织的会议,主要为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指有外国学者、港、澳、台学者参加的境外及境内召开的会议;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指一个或几个全国重要的学术团体和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凡我院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但按以下次序优先予以资助:

1. 是国际国内会议的组织(主持)者、大会报告人、分会(组)主持人;

2. 会上发表的论文一贯被CSSCI期刊检索收录的会议。

3. 国际国内知名机构组织的高水平会议或年会。

第五条 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境内外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或国际著名大学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应是本学科较高层次、由全国重要、知名学术团体和单位组织的国内会议、定期举行的著名区域性会议及年会。特殊的,对于国内外知名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需通过专家讨论评议是否资助。

2. 申请者拟参加的学术会议主题必须与申请者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3. 参加该会议有利于推动我院相应学科的发展;

4.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是参加要求以摘要或论文入会的学术会议;

5. 被会议接受的论文标明第一作者所在单位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6. 申请人必须是摘要或论文第一作者或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

7. 申请人申请资助时提供受邀宣讲的邀请函,参加会议后提供在会议宣讲论文的证明;

8. 参加与科研有关会议的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本院一级学科各方向的团队成员;

第六条 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院视不同情况分别资助:

1. 学院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实行 “一年一次”原则。即对于当年已经获资助者,本年度不再予以资助;对于已经获得其他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如果资助经费不够,可补足不够部分(以资助上限为限)。

2. 学院对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资助实行“一年两次”的原则。即对于当年已经获资助2次者,本年度不再予以资助。

3. 研究生导师参加境内国际会议及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申请资助的,鼓励带其研究生参加会议。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学院按相应规定减半资助。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七条 学院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方式为限额资助,资助范围仅限来回旅费。

第八条 学院对境内国际会议和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方式为限额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会议注册费、旅费(国内交通、住宿和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对出境国际会议,一次资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境内国际会议和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一次资助额度最高为3000元。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报销办法

第十条 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与审批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随时审批的办法。申请者应填写《法学院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并附国内外国际会议或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的通知书、论文录用证明和给申请者的邀请函及相应宣讲或展示的证明、会议摘要或论文全文(国际会议需提交英文)。

第十一条 学院批准资助后,资助方案在全院公布并通知申请者。出境国际会议参加者需自行完成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其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须提交个人总结、会议资料并向学院做学术报告后,方可持参会费用相关发票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五章 会后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在参加学术会议及交流回来后一个月内,须向学院提交参加会议总结报告一份,提供3-5张学术会议交流照片,将该国际学术会议发放的图书、学术资料、论文集等提交院科研办存档,并在学院或学校做一次学术报告(报告形式可以是学术讲座或专题性的科技沙龙),向本学科、本单位及相关学科、相关单位教师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学术报告的安排应提前通知学院,得到确认后提交总结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总结报告或不按规定做学术报告者,学院有权撤销此次资助,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责任自负。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学院对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并不定期将接受资助人员名单、会议名称、会议等级和资助方案等在全院公开,接受全院教师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回所资助经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法学院。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法学院资助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申请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附件: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资助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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