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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彭鹏 时间:2008-10-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增强学校的科研实力,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国家、部委、省和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院(所、中心)配套经费(不含奖励经费)。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其它渠道获取的科研经费(不含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

      第三条 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差旅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费、一般性办公用品费,打字复印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为完成研究工作的小型会议费,以及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费等。

      第四条 实验材料费:包括科研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用等。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

      第六条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安装、修理等零星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第七条 通讯、网络费:包括科研必需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小灵通)等的话费,信函、包裹的邮寄费,以及网络使用费用等。

      第八条 协作费:指协作承担科研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第九条 管理费: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管理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参加研究的研究生劳务费,临时工工资以及接待工作餐费等。

 

      第三章 拨  ?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校财务处科研经费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同科研处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科研处据此和经费来源的相关证明拨款。

      第十三条 科研处凭计划任务书核定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由财务部门凭卡单独立户。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开支。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须严格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的经费使用与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长审批。项目经费一次使用超过5000元需经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0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至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10000元以上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长审批。购买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采购,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必须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第一条14所述的科研经费进入校财务处科研账号后,以总经费计算,项目组提取5%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费;科研主管部门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管理活动开支。上述经费的支出由科研处审批,其余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版费、审稿费、出席国内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凭相关通知和发票报销。

      第十八条 领用校、院、系、所药品、材料等应按价结算,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从项目经费中划拨。

      第十九条 项目未能如期结题,逾期后原则上停止经费使用,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并商经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不超过一年。逾期后不被批准使用的科研经费以及调离或外出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科研经费纳入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优先继续进行相关科研活动。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消的项目,不得使用结余经费,剩余经费转入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执法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与挪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翌年110日前向科研处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课题《进展报告》,无故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自行中止实施计划的项目,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经费使用并停止拨款,并不再恢复其使用权,结余经费转入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立专门账户,年终结账后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认真编报决算表,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审计处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将已使用完的经费卡交回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及不符合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未能如期结题,而项目经费使用已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正常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对擅自将科研经费转入校外帐户、逃避学校财务管理的当事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违反规定者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该科研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的业绩依据。

 

      第六章 附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校科字[199810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如与项目基金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各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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