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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彭鹏 时间:2008-10-14点击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增强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安徽省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骨干学科,并以此带动其他学科建设,增强学校综合实力。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我省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社会培养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带动相关学科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为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创造条件。

     申 请 与 评 定

     第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不设二级学科的可按一级学科设置,且与学校现有的省级重点学科不重复。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年,每3年申请评定一次。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总体发展需要,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2、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明确的、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已在相应研究方向上取得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具备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
     3、一般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有培养研究生经历。适当考虑目前虽不是硕士点,但基础好、潜力大、发展方向明确、在近两年可望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新兴学科。
     4、主持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和活跃的学术梯队,一般有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
     5、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并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来在全国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论文、专著较多或者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较多。目前承担着一定数量的厅局级以上(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近三年来科研经费及学科所在单位投入的建设经费较为充足。
     6、教学设施、科研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条件较好,能为持续进行教学、科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按要求填写《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学科申请表》,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相关学科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按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提出初评意见和建议名单,递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查。
     3、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进行终评,并将评审结果报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建 设 与 管 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审核各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方案。科研处负责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对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负责本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动和人才培养;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检查、评估等活动材料的组织与开展。
     第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教育厅拨款,学校按11配套经费,其经费管理按《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关于省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资金安排,其经费管理按《安徽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负责人每年年初都要制定相应的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由各重点学科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同时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科研处会同有关专家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视情况下拨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科研人员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级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增强学科的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需统一注明安徽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需统一注明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检 查 与 评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学科考核评估制度,按照重点学科评估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对重点学科进行一次中期检查,由各学科负责人组织填写《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学科评估表》,并递交相关成果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建设较好的学科在年度经费上给予倾斜,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学科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显著的停拨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由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其进行验收,根据重点学科评估标准要求,采取学科自查和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验收评定为优秀的重点学科,可自然进入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或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学科,停止下一周期建设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评选和建设校级重点学科工作的暂行办法》校科字([1998]18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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