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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科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彭鹏 时间:2008-10-14点击数: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老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我校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科研计划管理范围

凡经校科研处组织申报和同意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立项的课题,均在管理范围之内,具体项目如下: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其它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

2、国家教委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教师科研项目,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其它部委科学基金项目。

    3、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委各类科研项目(含软科学项目)。

4、省教委科学基金项目。

5、科学基金项目。

6、        单位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管理

1、凡当年在职的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均可参加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初中职人员申请立项必须由二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的推荐。

2、当年度每位申请者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同级同类课题,不得多于两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级各类在研课题总数每人不得超过三项。

    3、纵向课题的申请立项,由科研处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及时会同各院、系、所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经科研处组织专家初审后推荐上报;对于重大项目的申报,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长审查后推荐上报。

    4、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研究任务,一般由院、系、所会同校科研处共同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校科研处协助各院、系、所组织和调配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5、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时,均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用电脑打印,并以院、系、所为单位报送申请表软盘。

    6、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项目评审费、制表费、录盘费等一律由课题组或各院、系、所自理。

三、  立项课题中期管理

1、       对于获准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凭有关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书,由学校列入年度科研计划,编入年度科研计划书。凡列入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动、中止或撤消。

2、       凡列入校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填写《计划任务》,凭《计划任务》建立科研专项经费使用卡,课题组凭经费卡,依据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科研经费的报支手续。

3、       科研处根据年度科研计划书,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进行核定(科研工作量核定办法另定)。

4、       各单位对列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的课题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最大的支持,保证计划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在项目获准立项后,课题组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申报计划和《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研究人员落实研究任务,拟定具体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

6、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科研处将依据计划进度要求,采取现场会议等形式,对在研课题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课题组和所有单位应积极配合科研处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对本单位承担的立项课题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7、     各课题组须于每年年底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立项科研课题年度检查报告书》,详细报告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汇总后报课题来源单位。年度检查合格者,科研处核拨下年度科研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核拨下年度科研经费。不报送上述材料者,科研处将冻结其经费使用。

8、     凡因课题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不宜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由科研处会同所在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商讨后,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意见,上报课题来源单位经批准后生效。如无适当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或撤销课题处理,课题经费停止使用。

     四、立项课题结题管理

 1、凡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都应标明“本研究获╳ ╳ ╳ ╳基金立项资助”等字样,否则一律不予结题。

 2、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必须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立项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交科研处存档备案,同时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结题要求进行成果的验收或鉴定。验收或鉴定按《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

 3、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在结题的同时,科研处收回课题经费使用卡,以便核算经费使用情况上报项目下达单位备案。

 4、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课题,课题组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报请课题下达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中止或撤销课题处理。

 5、对于因故不能完成的课题,课题组要及时局面报告申请中止或撤消课题,并立即停止使用课题经费。

 6、对于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又没有申请中止或撤消课题,以及在研究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除强行中止撤消该课题,停止使用该课题经费外,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在3—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各级各类课题。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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