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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编辑:彭鹏 时间:2008-10-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师范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推动安徽师范大学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有特色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学术上最高的权威性组织,在校长领导下发挥咨询、审议、仲裁和顾问作用。

第三条 各学院、研究机构成立与上述性质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在院长(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学院(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聘任。学院(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主任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分布及其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校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分委员会和理科分委员会,分委员主任分别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学术分委员会可在校学术委员主任授权下独立开展工作,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三章 职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科学研究的政策与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议、推荐省部级以上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基金项目,审批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评价科学研究成果。

(一)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等级;

(二)向上级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

(三)评价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与学术价值。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定拟晋升职称人员的科研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审和推荐晋升职称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学术奖励人选或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评议引进高层次学术人才的科研水平与能力。

第十七条 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第十八条 指导全校性及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议学校提出的其它重大学术性问题,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由校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名,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决策的热情和能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对学术上有很高造诣、做出过突出贡献且年事已高的教授,可聘为校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多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三章有关办法补充。

 

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或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代为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做出科学结论或提出具体意见供校长决策时参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文件或校园网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三名以上委员签字支持,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科字〔199814《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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