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科研工作量是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业绩反映。为加强和规范科研工作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整体实力与水平,根据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及科研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 科研工作量计量单位及计算公式
科研工作量考核以“分”为计算单位,按年度考核,由科研工作的项目类别及经费、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情况等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为:科研工作量=科研成果工作量(含论文、知识产权、著作、研究咨询报告)+ 科研项目工作量+获奖成果工作量(含科研成果奖、体育艺术类专业教师成果奖及指导学生竞赛获奖)。
二、科研工作量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项目
|
类别
|
内容
|
分值
|
备注
|
|
一、论文
|
一级
|
论文被SCI(E)、SSCI、EI、ISTP、A&HCI、MEDLINE收录;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或在一级学科公认的国内高水平期刊上发表。
|
400分/篇
|
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是“安徽师范大学”的计满分;第一作者第二单位是“安徽师范大学”的减半计分,其他不予计分。
|
|
二级
|
论文在二级学科公认的国内高水平期刊上发表。
|
200分/篇
|
|
三级
|
其它被CSCD、CSSCI收录的论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
80分/篇
|
|
四级
|
其它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论文。
|
50分/篇
|
|
五级
|
其它被CSCD(扩展版)、CSSCI(扩展版)收录的论文。
|
30分/篇
|
|
六级
|
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
二、知识产权
|
1.发明专利
|
300分/项
|
专利权人必须为安徽师范大学,正式公开后尚未授权的减半计分;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鉴定由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
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
200分/项
|
|
3.成果鉴定与行业标准
|
150分/项
|
|
三、著作
|
1.学术专著
|
导向性出版社
|
250分/部
|
著作的第一完成人为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以版权页为准)计满分。与外单位合著的根据该作者在撰写中付出劳动的比重计分。
出版社类别参见附件1。
|
|
一般出版社
|
150分/部
|
|
2. 编著、译著
|
导向性出版社
|
150分/部
|
|
一般出版社
|
80分/部
|
|
3.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文学创作作品、艺术创作作品集
|
40分/部
|
|
四、研究咨询报告
|
被中央部委、省级政府采用
|
400分/项
|
被采用的研究报告须出示采纳证明
|
|
被厅局部门、市级政府采用
|
200分/项
|
|
五、项目
|
1.国家级项目
|
重大、重点
|
1250分/项
|
1、项目分类标准参照教育厅文件执行;
2、国家级一年期项目按国家级一般项目减半计分;
3、自筹经费项目按同级别项目减半计分;参与其他单位的非子课题项目视为横向项目。
4、经费指到账经费。
|
|
重大项目子课题
|
1000分/项
|
|
一般项目
|
750分/项
|
|
2.省部级项目
|
重大、重点
|
500分/项
|
|
一般项目
|
300分/项
|
|
3.厅局(市)级项目
|
重大、重点项目
|
200分/项
|
|
一般项目
|
100分/项
|
|
4.校级项目
|
30分/项
|
|
5.横向项目
|
理科
|
15分/万元
|
|
文科
|
25分/万元
|
|
6.技术转让项目
|
30分/万元
|
|
六、科研成果奖
|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单列,分值由校学术委员会核定。
|
教育部
|
一等奖
|
800分/项
|
以获批文件为准
|
二等奖
|
650分/项
|
三等奖
|
500分/项
|
省级及中央其他部门
|
一等奖
|
650分/项
|
二等奖
|
500分/项
|
三等奖
|
300分/项
|
厅局级
|
一等奖
|
300分/项
|
二等奖
|
200分/项
|
三等奖
|
100分/项
|
体育、艺术类专业教师专业成果奖
|
一类
|
500分/项
|
成果奖类别见附件2
|
二类
|
300分/项
|
三类
|
150分/项
|
四类
|
50分/项
|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
|
一类
|
200分/项
|
成果奖类别见附件3
|
二类
|
100分/项
|
三类
|
60分/项
|
四类
|
30分/项
|
|
|
|
|
|
|
|
|
|
|
|
|
|
三、标准参照说明:
1、我校独立或作为第一单位完成的项目和成果,原则上由第一完成人参照下列比例计算分配参与人得分。具体分配见下表:
参与人数
|
完成名次
|
主持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一人
|
1
|
|
|
|
二人
|
3/4
|
1/4
|
|
|
三人
|
2/3
|
2/9
|
1/9
|
|
四人
|
3/5
|
3/15
|
2/15
|
1/15
|
2、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者署名第二的),导师视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其他合作者的科研工作量由第一完成人参照第1款进行分配。
3、被SCI(E)、EI、ISTP、CSSCI、CSCD、A&HCI、MEDLINE等收录论文均以当年检索结果为准。
4、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就高计算一次;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
5、为鼓励申报高级别项目,对撰写国家级项目申请书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每项计10分;撰写省部级项目申请书或签订产学研协议并撰写产学研项目申请书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每项计5分。
6、下列情况不能计分:
(1)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文;
(2)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论文、著作以及其它成果和项目;
(3)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4)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成果等。
7、科研工作考核,每年年底登记一次,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8、其它未列事项,根据此办法相应内容及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9、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导向性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译林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附件2: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成果情况分类表
类别
|
体育类教师
|
艺术类教师
|
一类
|
1.担任国家各单项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裁判长、副裁判长;
2.担任国际各单项联合会主办的比赛裁判员。
|
1.作品入选中宣部、文化部和国家级专业协会及各艺术委员会、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展演2次以上,或获三等奖(铜奖)1次以上;
2.国家级专业协会为其主办的个人展演1次以上;
|
二类
|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担任国家级各单项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比赛裁判员
|
1.作品入选中宣部、文化部和国家级专业协会及各艺术委员会、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展演1次以上或在省文化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演或比赛中获一等奖(金奖)1次以上;
2.省级专业协会为其主办的个人展演1次以上。
|
三类
|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
在省文化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演或比赛中获二等奖(银奖)1次以上或三等奖(铜奖)2次以上
|
四类
|
担任省体育局、教育厅主办的各单项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
|
在省文化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演或比赛中获三等奖(铜奖)2次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协会及各艺术委员会、专业学会主办的展演或比赛获一等奖(金奖)1次以上
|
附件3:
指导学生获奖分类表
类别
|
除公共课、体育、艺术类的教师
|
公共课类教师
|
体育类教师
|
艺术类教师
|
一类
|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
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
二类
|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
1、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名次者;
2、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第1名或集体前3名。
|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
三类
|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
1.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2.培养的学生在省体育局、教育厅、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获第1名或集体前3名。
|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厅、宣传部、建设厅等主管部门主办的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
四类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
1.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2.培养的学生在省体育局、教育厅、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集体前6名。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