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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关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的暂行规定

编辑:柴文杰 预审:赵红 终审:赵红时间:2022-09-23点击数:

为了充分尊重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的意愿,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可以担任教授的助理,协助指导。

2.指导教师的确定采双向选择制度,由辅导员安排学生填报《志愿表》,汇总后交研究生秘书,再交学位点负责人具体分配。

3.第一轮双向选择中没有学生填报的或者指导老师不接受第一志愿填报的,若仍有未被指导教师选带的硕士研究生,可依照第2条再次组织双向选择活动。

4.经过双向选择,无研究生选择的指导教师,或无导师接受的学生,由学位点负责人指定。

5.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年限招生两名,中级职称的教师每年限招生一名。

6.有如下情形之一,酌情减少招生指标:

1)连续两年有未如期毕业学生的;

2)连续两年招生相对较多的;

3)截至当年91日,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

7.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暂停招生。在符合招生条件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获批后恢复招生。

8.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老师的确定,参照本规定的双向选择程序。

9.本规定自20229月起试行。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双选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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