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的监督与指导,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学院设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教学督导组”),开展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对学院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评议和指导的监控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办公室。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督导员2-4名。
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受聘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做贡献。
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讲真话。
3.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懂得教育规律,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治学严谨,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
4.一般应该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十五年以上高校教龄。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须履行如下职责:
1.期初规划与期末总结。学期初、末,督导组组长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总结教学督导工作。
2.常规听课与督导。坚持重点听课与随机听课相结合。听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肯定优点,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将听课、评议材料交教学办公室保存。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至少完成10次听课任务。
3.专项检查与督导。对专业、课程、教材等建设,教研活动、学生学习风气、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考试、成绩评定、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档案等教学环节以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4.教学考核与认证。组织教学工作评价、评优、评奖、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等工作。
5.信息反馈与建议。定期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提出改进的建议。每学期末向学院提交教学工作督导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教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6.完成学院交给的其它督导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严格评议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合理,不得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
第八条 学院每年给予教学督导工作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