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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授课资格认证与教学能力提升办法(暂行)

编辑:许光大 时间:2014-09-19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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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升法学院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学院新进教师(即当年毕业分配或者调入来校工作的教师)、青年教师(指35周岁以下、来校工作不满5年的教师)、以及需要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二条  学院实行授课资格准入与竞争授课制度。

教师首轮开课、开设新课前,应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办组织专家组考核,认为其具备相应的授课资格的,书面提请院教授委员会审核,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其能否开课。

教师被暂停授课后,需要重新开设相应课程的,按开设新课序进行。

第三条  院教学办组织院内同行专家组通过试讲、备课教案与教学课件检查等方式,对教师教学能力进行考核。

院教授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条  教师所授同一门课程学生测评分连续两次在所在系排名最后一位且低于80分,学院暂停安排该教师承担该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被暂停授课的教师,通过专项帮扶、听课观摩、重新备课等环节的提升后,认为自己已经能够胜任相应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程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院对于授课教师较多的课程和部分新开课程实行竞争上岗授课,实行竞争上岗授课的课程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前公布。

有意参加竞争上岗授课的教师应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院教学办组织同行专家考核确定上岗授课人选后,书面提请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六条  学院为新进教师配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指导期一般为2年。指导教师制定教学能力提升方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进行指导。指导教师每学期的听课次数不少于5学时。指导期内,青年教师每学期听同行教师的课不少于10学时(若指导教师有课,听指导教师的课不少于5学时)。

指导教师制度,原则上也适用于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青年教师,或教学评价效果不太理想的教师。

第七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组,院、系领导,同行专家听课制度。

第八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活动,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对教师所授课程学生测评分,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院、系领导,同行专家听课反馈,以及学生教学座谈会的反映意见等,每年进行一次院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十条  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梯队建设的需要,学院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行非学历性的在职教学进修,支持教师参加相关教学会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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