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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编辑:彭鹏 时间:2008-09-25点击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或所在地方,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

二、校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转出或自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本校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毕业留校(读研)等原因变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隶属关系,需持调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四、本校各党总支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掌握,不必使用组织关系介绍信。但要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及时变更党员数据管理库内的相关内容。

五、凡正式调出本校和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工党员,应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六、本校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休养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七、大学生党员毕业时,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各学院党总支统一开具介绍信,将每位毕业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的有关情况写清楚,于71日前到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交给毕业生党员本人,由其自己携带,不得装入档案或平信邮寄。

八、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九、凡由外单位调入(返回)我校工作的教工党员和新入学的学生党员,应在其办理入校手续时,持县级及以上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转入组织关系。党委组织部在审查核对有关发展党员材料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十、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校时,应将证明信交还党委组织部备存。

十一、持党员证明信来本校学习、工作的党员,可直接将证明信交给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十二、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原单位保存。

十三、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应统一使用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楚,书写符合格式要求。

十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由党员自己转办携带。自己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以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也可以由党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十五、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切勿丢失。一旦遗失,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报告。经查,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十六、党员离开原单位,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或证明信抬头所称单位办理接转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导致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对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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