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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编辑:瞿津津 预审:赵红 终审:赵红时间:2020-09-28点击数: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921

 

法学院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我院党委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院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会议是学院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2-3次,遇有重要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扩大会议可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三条 院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并就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讨论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一战线、群众团体、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讨论学院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学院内设各系(室、所、中心)等负责人的调整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等工作,形成意见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员发展计划、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员奖励和处分等问题。

(七)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津贴分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研究讨论向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研究讨论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四条 确定议题。会议议题要按照程序确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

第五条 征求意见。提交议题的同志会前要充分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审定后,党委书记安排党委秘书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准备材料。议题提出人应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由学院党委秘书加印,做到参会委员每人1份。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到会人数要求。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八条 会议程序。议题提出人首先对讨论事项进行说明,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书记归纳全体或多数委员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九条 议事原则。

(一)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二)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做好相关论证、咨询工作。

(三)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确定专人(一般是学院党委秘书或相关人员)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学院党委书记要对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章    

十四 本规则由法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法学院党委〔2016〕20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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