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9〕9号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层基础,总结经验做法,规范党内评优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上下结合、倾斜一线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民主评议党员基础上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选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范围为法学院党组织所辖的基层党支部。
第五条 优秀共产党员,包括教职工共产党员和学生共产党员,评选范围为在校工作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正式党员、学生正式党员。
第六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在学院从事党务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专兼职党委秘书、组织员等岗位的正式党员。
第七条 各类评选名额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每年2-3个。
(二)优秀教职工共产党员2-3人,优秀学生共产党员3-4人。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每年限额评选1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条件
先进基层党组织要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认真贯彻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并通过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的基础上,模范践行“五个好”的基本要求。
(一)支委班子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强,能深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工作思路清晰,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队伍素质优良,敬业好学,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职工党员业务精湛、乐于奉献,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成效取得明显进步;学生党员积极进取、品学兼优,在所在单位综合表现整体较高。
(三)工作机制好。坚持完善支委会制度,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保障机制落实,台账规范完整,工作运行顺畅有序。
(四)工作业绩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在党的各项活动和学院各项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推进所在单位建设与发展。
(五)群众反映好。坚持走群众路线,群众工作强,切实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党群、干群、师生关系密切。党组织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师生员工中有良好形象。
第九条 优秀教职工共产党员评选条件
优秀教职工共产党员要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教职工党员“五带头”。
(一)带头坚定信念。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模范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志献身教育事业。
(二)带头钻研业务。坚持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刻苦钻研业务,更新知识结构,拓宽学术视野,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和工作能力,成为热爱学习、学会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楷模。
(三)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开拓创新,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岗位上成绩显著。
(四)带头为人师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于律己,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立德树人,无私奉献,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模范。
(五)带头弘扬正气。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术道德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优秀学生共产党员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共产党员要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或“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十佳青年志愿者”等称号之一,并努力做到学生党员“五带头”。
(一)带头坚定信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祖国至上、人民至上的观念,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带头勤奋学习。发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学习成绩优秀,争做成人成才成功的表率。
(三)带头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拓进取,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四)带头服务奉献。宗旨意识强,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带动同学共同进步。坚持把学习知识与投身实践统一起来,在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学知识、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五)带头弘扬正气。严格遵守党章规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正义感强,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条件
优秀党务工作者应符合优秀教职工共产党员评选条件的要求,还要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自觉维护和模范遵守党章,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二)理想信念坚定,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定、指示,牢固树立党的群众观点,深入基层,作风民主,真心实意为党员和师生员工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党务工作有效方法和途径,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四)能够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乐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自觉接受监督,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第十二条 凡两年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先进集体评选对象。
(一)因班子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管理的党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违反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等有关规定的。
(五)对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执行不力的。
(六)经评审组认定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的程序
(一)民主评议与推荐申报。各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讨论并上报本支部的推荐对象。
(二)组织评审。学院党委召开评审组会议,结合日常工作,研究确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个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学院向受表彰的先进支部和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评审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