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6〕 21号
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本单位人事聘任、考核、津贴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审议学院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奖惩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讨论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工作、教代会年度会议召开等相关事宜;
5、学院党政提交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议题确定
1、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2、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并经院党政联席会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党委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审议。
3、凡未经会前确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程。
三、会议召开
1、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2、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3、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4、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的,必要时可通知该单位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退场。有关单位要求在教代会执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5、教代会执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可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6、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请求裁决。
7、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8、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时,应由执委会秘书记录,存档备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四、执行与反馈
1、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后,要根据会议要求进行公开,对讨论的具体情况执行保密规定。
2、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主任、副主任抓紧落实。对学院党政提交的讨论、审议事项的结果,由秘书开具通报单,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3、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党委反映,但在执委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征得多数执委会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执委会会议认可。
4、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教代会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
五、其他
本规则由法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