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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编辑:瞿津津 预审:赵红 终审:赵红时间:2020-09-24点击数: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620

 

法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法学院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建立科学的办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根据《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院级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师发〔2013〕20号),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就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讨论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一战线、群众团体、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讨论学院权限内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讨论学院党员发展计划、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员奖励和处分等问题。

(七)研究讨论向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研究讨论学院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二、议事规则

(一)会议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要按照程序确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

2、征求意见。提交议题的同志会前要充分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审定后,党委书记安排党委秘书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准备材料。议题提出人应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由学院党委秘书加印,做到参会委员每人1份。

(二)会议召开

1、到会人数要求。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2、会议程序。议题提出人首先对议项要点进行说明,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书记归纳全体或多数委员的意见,形成决议。

3、议事原则。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需要经过表决作出决定的,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参会委员数一半的,视为表决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三、有关要求

(一)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二)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三)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四)党委秘书负责会议的记录,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书记要对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其他

本规则由法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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