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6〕19 号
法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法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法学院科学、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安徽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师范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法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决策范围
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法学院的决策机构,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动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均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法学院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法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法学院的发展规划、班子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3、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4、学院经费预算计划编制;
5、学院内设机构、岗位职责、人员编制的设置;
6、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改革、重要举措或者重大平台建设;
7、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等方案的审定;
8、师生各类奖惩;
9、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对外合作与交流;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指学院内设组织机构人事的任免、教师职称评聘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法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内设科室人员配备、调整或转岗及校内交流、借用;
2、学科、专业、课程群、研究所负责人的选拔、任免;
3、教授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督导组、工会、关工委等组织组成人员的调整;
4、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及岗位聘任与考核;
5、人才引进、进修访学、业务骨干选拔与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重要人事聘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法学院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法学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和合作研究项目;
2、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
3、学院内部的重大修缮和购买服务项目;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法学院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法学院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未列入法学院经费预算,单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等;
2、学院年度预算的调整;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术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三)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进行。讨论决定人事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根据议题的性质确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告、记录、决定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保障机制
(一)在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家属(含亲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公开。
(四)法学院领导班子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具体责任。
(二)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报学校党委、行政追究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又没有及时报告履行追认程序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附则
本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