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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学院等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的决定

编辑:彭鹏 时间:2008-09-14点击数:

关于在学院等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的决定    

师发〔2007〕7号

北校区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在文学院等16个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其成员由原来的总支委员组成,撤销原党总支的建制(新设立的党委及成员名单附后)。

在学院等单位设立党委,是学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新成立的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参照《安徽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科级干部的选任和管理工作,协助校党委做好处级干部的选任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教育管理,不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的成果;要认真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实现发展党员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关心培养各类人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和支持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发挥它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营造宽松团结和谐的校园环境;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廉政、廉洁自律。

希望新成立的党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新的形势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全面提升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委员会

书 记:姚钦颖

副书记:王学灵、何源章

委 员:王义德、王学灵、朱 平、张奇才、陈玉玺

何海燕、何源章、姚钦颖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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