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17年第1期发表了我院教师张素凤副教授的文章《服务期违约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构想》。
文章认为:服务期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其违约问题,现行劳动法规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约情形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缺乏用人单位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情形存在操作性不强且不完全符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缺陷; 违约责任存在劳资双方不对等、适用范围偏窄、承担方式单一、违约金数额限制不合理、免责事由不明确、不全面等不足。
因此,立法机关应对服务期违约制度中的上述问题加以修正和完善,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在违约情形方面,要增强违约情形的操作性,严格按照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设置违约情形,并增加用人单位违约情形的规定;在违约责任方面,要增设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增加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确立惩罚性违约金,限制违约金数额,明确免责事由、扩大免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