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法学院 陈银珠、曹翊群)2021年12月3日晚,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赭津实务讲坛”第2讲于物理楼3102教室顺利举办。此次讲座由我校知名校友,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钱叶六主讲,讲座题目是《共同犯罪司法裁判规则释评》。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唐海、实习律师杨瑾、姚玉航和我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我院院长助理陈银珠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次讲座,钱叶六教授从“教唆、帮助刑事未成年者”“共同正犯”“共犯的过限”“共犯中止与共犯关系的脱离”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相关犯罪的共犯”五个维度解释、评议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每个维度钱教授都是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充分考察我国当下在处理共犯相关问题时的司法裁判立场,并进行评议,对于相关立场的缺陷从理论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一,关于教唆、帮助刑事未成年者的问题。钱教授指出我国传统司法裁判受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影响,秉持一元的犯罪概念,在解决共犯问题时是以极端从属性说为依据。但这样的解决思路无法处理正犯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因为依照极端从属性说要求正犯必须属于犯罪(满足四个要件),而当未成年人为正犯时,因缺少主体要件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故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只能创设“间接正犯”的概念。因此,钱教授的观点是改变一元的犯罪概念,以三阶层理论为根基对犯罪概念进行分层理解。并且可以选择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满足违法意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上的犯罪来作为共犯的处罚依据,坚持正犯优先判断的路径。
第二,关于共同正犯问题,钱教授认为在共同正犯的判决中,出现一个既遂,一个未遂的判决需要充分说明理由。根据因果共犯论,要想将危害结果归属到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时,该结果需要是各个主体的行为共同引起的。因此,任何一正犯行为的既遂状态出现,就意味着是全体共犯共同促进的结果,均需要承担既遂责任。但当出现行为人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和因果关系之共犯脱离的情形时,可以出现一个既遂,一个未遂的判决。
第三,关于共犯的过限问题,钱教授分别从教唆犯过限和实行犯过限的司法裁判规则展开分析。在教唆犯过限中相对容易的是判断教唆内容较为确定的情况,当教唆内容属于盖然性教唆时,则一般不视为实行过限。在实行犯过限的场合,判断的基本原则是看其他实行犯对个别实行犯所谓的“过限行为”是否知情;当其他实行犯知情时,除非其有明确、有效的制止行为,则一般认为实行犯之间实施犯罪当场临时达成了犯意沟通,此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由各实行犯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关于共犯中止与共犯关系的脱离问题,钱教授认为一般情况下各个共犯者的犯罪停止形态是一致的,但是若要共犯人成立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要件。有效性要件是指在部分共犯成立中止的场合,该中止因素对其他共犯人而言,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其他共犯人成立未遂或者预备。另外,钱教授主张运用因果共犯论和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分析共犯停止形态问题,换言之,共犯脱离的问题,基本上应以该脱离行为是不是消解了脱离之后由其他参与人所引起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基准来判断。
第五,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相关犯罪的共犯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态度是对于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适用共同犯罪以帮助犯论出的,宜限于“通谋”的情形;对于主观上仅具有明知,且对于后续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未实际参与的,原则上宜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钱教授认为上述处理办法并不完善,在定罪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参与的程度、赃款的分成等问题,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使判决合法合理。
主讲环节之后,钱教授与我院师生进行交流。20级研究生曹翊群就帮助自杀行为的共犯处罚根据以及最小从属性说的合理性问题向钱教授提问。钱教授认为正犯的自杀行为依然可以特殊评价为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另外钱教授指出最小从属性说在认定教唆、帮助他人正当防卫等行为的性质时,无法得出正当结论,相比较而言,还是限制从属性说更具合理性。之后21级本科生钟雨婷就学习共同犯罪的方法论向钱教授提问。钱教授认为如何学习共同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可以从“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单独的”“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等基本原则入手开展学习。
最后,陈银珠老师进行了总结。他认为,钱叶六教授的研究精神值得尊敬,研究方法值得学习。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理论中最绝望的一章,钱教授将其作为研究方向,坚持了20年,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钱教授的讲座贯穿了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从权威案例出发总结出裁判规则,将裁判规则归属理论范畴,并从刑法学理论角度进行反思,从而重构裁判规则以指导司法实践。此次讲座丰富了在场听众的眼界,加深了他们对相关专业问题的理解。至此,历时两个多小时的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