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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系列报道之二】10月13日下午研讨会

编辑:瞿津津 预审:马广见 终审:高永周时间:2019-10-16点击数:

本网讯(文:韩子璇)2019年10月13日14:30-16:10,201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第一单元的学术研讨会议在海螺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主持。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光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璐发言。

马长生教授以《对我国刑法立法的一点反思——论刑讯逼供罪法条的补强》为题,围绕现行体系下刑讯逼供的现状、刑法第247条的补强以及保护律师权益三方面展开。首先,刑讯逼供的现状。现行刑事司法程序中,刑讯逼供现象并不少见,但是得到查处的却相当少。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补强,进行综合治理。其次,对于刑法第247条的修改。对于刑讯逼供应该零容忍,建议第247条应增设第二和第三款。最后,通过保护律师权益来控制刑讯逼供。可以从三个方面保障律师权限的有效行使:申请检察院通过监督程序监督纠正刑讯逼供行为;层报律师协会,如果确有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可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改变看守所隶属关系,可考虑将看守所归为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曾粤兴教授以《我国刑法立法的回顾与思考》为题,将我国四十年刑法的成就总结为四个方面:首先,法网由粗疏走向细密。无论从条文以及罪名的数目,到重罪轻罪等的分布,证明了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全方位、无死角”。其次,刑法立场从行为主义走向折中主义。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的基本原则,证明了现行刑法立场多采用客观主义并合主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场。此外,刑罚由相对宽缓走向相对严厉,比如死缓犯的减刑限制、数罪并罚决定刑上限的提高等。最后,限制死刑的政策法制化。现在限制死刑已成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刑事立法先后两次废除了22个死刑罪名。他认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经验模式、预防性立法的立法策略和过失危险犯的设立的立法技术都是可借鉴的经验。但是现行刑法在修订频率上、微罪立法上的风险以及立法技术上都有值得反思之处。

何荣功教授以《刑法立法四十年与积极主义刑法观》为题,主要围绕三个方面:首先,在刑法立法四十年中,我国社会社会秩序趋近良好,主要得益于刑法体系的逐渐完善。法律是时代的规范写照,刑法应保持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其次,社会需求、传统刑法功能与目的困难、公民的守法意识培养等因素都催生着积极主义刑法立法。人民应该重视理性的作用;最后,他认为刑法是治国之利器,应该理性、周全的考量,全面地看待积极主义刑法立法;刑法应该谨慎、节制的参与社会治理;面对恐怖主义等新型犯罪,传统的刑法原则才可以予以突破。

姜敏教授以《中国当前刑法中的预防性立法:危机、症结和纠偏》为题,主要围绕刑法中的预防性立法展开。一是风险社会下刑法的预防性立法基于防范风险和维护安全,预防性立法设置了预备性犯罪、煽动型犯罪、持有型犯罪等预防性犯罪;二是刑法预防性立法诱发的法治危机,如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对公民的管制加强等;三是刑法预防性立法的法治危机症结,主要有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未得到贯彻落实、刑事工具主义泛滥、立法带有冲动性、权宜性和盲目性等原因;四是刑法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应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原则;五是限制刑法预防性立法的途径,应始终坚持预防性立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遵循科学、理性立法原则,坚持依法治国思想。

李光宇教授以《刑法任务相关问题的思考》为题,围绕有关刑法任务的表述存在四个问题展开:一是刑法任务与刑法目的、刑法机能含义区分不明;二是犯罪适用“治理”比适用“斗争”一词更合适,因为刑罚与犯罪之间不是斗争关系;三是刑罚适用的对象为“一切犯罪行为”表述过于绝对;四是刑罚属于社会治理中的一种手段。并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陈璐副教授以《论刑法谦抑主义的消减》为题,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她提出问题,即现今刑法罪名的增加、构成要件要素的扩大是否违反谦抑原则;其次,刑法谦抑主义消减的必然性深刻植根于刑法的发展趋势中,传统刑法理论的修正扩展以及刑事法治环境的发展变化均印证和导致了谦抑主义的消减;再次,她对反对刑法谦抑主义消减的观点进行了反思。刑法谦抑主义的消减不会危及法治人权,因为刑法扩张是否有危及人权的后果要从刑法的社会功能和刑罚两个方面来寻求答案,而刑法的社会功能是惩罚犯罪,刑法扩张是国家治理的需要,与侵害人权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立足于法律的最大价值是实现人类福祉这一宗旨,应对适时、适当的消减刑法立法谦抑主义。

主题发言人发表主题报告后,进入点评阶段。评论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首先对马长生、曾粤兴和何荣功教授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概括。他认为,马长生教授提出的允许刑讯逼供人戴罪立功的建议大胆而富有新意,曾教授和何教授的观点严密,体现出其深厚的人文功底和关怀精神;其次,他认为,刑法的重点应该在未来,刑法理论是时代的产物,用传统的古典主义中的人权保障观点去批判现代社会新型的刑法理念如积极主义刑法立法是不理智的。因此,应用积极、审慎的态度去应对刑法谦抑主义的转化。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主要提出三点思考:一是自由为安全让位不等同于刑法让位,对于刑法谦抑主义价值观,何为谦抑主义目前无成文理论;二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消减存在的问题;三是无罪是否也是刑法任务,从动态的角度分析,无罪、轻罪也是刑法的任务。

2019年10月13日16:30-18:10,201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第二单元的学术研讨在海螺国际会议中心二楼举行,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梅传强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志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河南警察学院教授王利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老师杨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柴建桢进行主题发言。

王志远教授报告题目是《内外勾结型金融诈骗行为之定性探析》。他总结了内外勾结型金融诈骗行为的类型,即实质的金融诈骗共犯,形式的金融诈骗共犯和虚假的金融诈骗共犯三种类型。形式的金融诈骗共犯指的是内部人员提供的便利起决定作用,实质的金融诈骗共犯指的是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但未利用职权。虚假的金融诈骗共犯指的是内部人员提供非决定性作用,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虚假的金融诈骗共犯,提出了广泛的作用处理法、吸收处理法、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处理法,狭义的作用处理法。

郭泽强教授报告题目是《金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防治》。 他主要围绕金融腐败犯罪的内涵与外延、金融腐败犯罪现状的实证分析、对策之应用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有关金融腐败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腐败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而在金融腐败概念中采取的是广义的;第二部分,采取数据分析的方式,指出现今金融腐败犯罪数量在2014年达到顶峰,近年来又逐渐下降但是数量依然庞大;第三部分,对于金融腐败的刑事法防治的对策。包括在犯罪圈设立方面,前瞻与谦抑之衡平;在刑罚设置方面,坚持报应和预防之衡平;在刑事政策方面,坚持严厉与宽容之衡平。

王利宾教授报告题目是《腐败犯罪控制的经济分析》。他从引言、腐败犯罪的发生原因、腐败犯罪的规制现状、防控机制的建构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引言部分,腐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属于经济犯罪,因此可以用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审视腐败犯罪。其次,腐败犯罪的发生原因,主要是由犯罪的市场、犯罪的成本收益核算、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平衡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再次,腐败犯罪的规制现状,出现强制力规制的需求不足,制度的威慑力不够等问题。最后,防控机制的建构。他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充分认识防腐机制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监督增加犯罪成本、强化制度建设。

杨超老师报告题目是《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与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他认为,仅有国内法律远不足以实现对贪腐人员通过洗钱将非法资产转移至境外的有效预防和打击,良好和密切的国际合作十分重要。在现阶段加强国际合作应从几方面入手。首先,认识到洗钱与逃税的必然联系。其次,建立区域平台机制。最后,通过建立紧密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对不同刑事诉讼程序的运用,形成监测、合作的整体体系,实现对被转移非法资产的扣押,冻结与追回。最后,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两点完善的意见:扩大洗钱的上游犯罪,特别是加强对自洗钱人的打击;出台重点监测的“黑名单”,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通过交换信息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以降低洗钱等金融犯罪的风险。

柴建桢检察官报告题目是《银行信贷人员渎职犯罪中的过失认定》。他的报告包括三个方面。他梳理了注意义务判断标准各种学说,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银行信贷审批现状分析。应慎重认定银行信贷人员的注意义务,综合全面的各种因素,避免使银行信贷人员陷入被动的状态;对于银行信贷人员注意义务的判断路径,即应以折中说为基础,并且可引入信赖原则。因此,对于银行信贷人员过失类渎职犯罪,需要确定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同时还引入信赖原则,防止责任范围扩大。

主题发言人发表主题报告后,进入点评阶段。评论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楼伯坤提出了金融犯罪所属理论体系的分类问题。他认为金融犯罪可分为四类:一是完全属于刑法学范畴的犯罪;二是如经济风险、司法协作的犯罪,属于偏犯罪学;三是金融腐败类犯罪;四是金融行为的监管处理。随后,他提出了有关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关系,金融腐败犯罪的行为阶段性应作为处理重点。应增强刑法理论的针对性和可应用性。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江认为,主题发言人从不同视角,多元化地分析金融犯罪。他提出三点思考:一是对于金融领域的腐败犯罪,既要加强监管,又要防止不必要监管,防止权力寻租;二是在应对路径方面,应关注立法实施,强调立法的及时和必要性,但不能将所有希望寄托于立法本身;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体系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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