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肖淑荣)2019年10月13日上午,201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专题报告在海螺国际会议中心二楼举行,此次报告会议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孝清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大法官胡云腾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分别作主题报告。


胡云腾大法官以《新中国70年刑事审判的若干问题》为主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报告。首先,他回顾了新中国70年来刑事审判的变迁历程。从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到1954年9月20日我国第一部宪法公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审判的初创阶段,主要任务是完善刑事审判制度;1959年到1965年刑事审判逐渐崛起,出现重刑、法律虚无主义的问题;1975-1976年开始重视法院工作,纠正冤假错案;1983年进入拨乱反正阶段,大部分反革命罪行得以纠正;1997年之后,刑事审判进入了对严打的反思和调整阶段,逐步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2007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的核准权;2012年十八大以来,刑事审判进入良法善治阶段。其次,他介绍了刑事审判的特点。党中央和人民重视刑事审判。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在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的比例从二分之一下降到二十分之一,刑事审判并没有因为案件数量减少导致地位下降;刑事审判取得了辉煌成就,其为国家安全,国家安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刑事审判政治性最强,敏感性最多,其改革发展历经了很多艰难曲折。最后,他提出了自己对于刑事审判的感悟: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讲政治与讲法治的关系,不把党的领导庸俗化;坚持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制定并贯彻正确的刑事政策;坚持科学的刑法理论;坚持有中国特色的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是我们新中国70年来刑事审判的重要经验。

孙长永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点和难点》为主题,分三个部分进行报告。首先,他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情况,梳理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及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他围绕试点期间认罪认罚制度的四个争议点作了详细分析:协商范围。学界对于认罪认罚协商的案件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另一种认为暂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从宽情节的适用。“认罪认罚”是独立于自首,坦白以外的一个量刑情节,还是与自首,坦白混为一体的量刑情节?围绕此争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不是独立的量刑情节,特别是认罚情节不需单独给予量刑减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的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他认为,把“认罪从宽”和“认罚从宽”作为两个并行的从宽情节适用,更加符合制度本意。量刑建议的类型。量刑建议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不提出量刑建议,到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开始提出量刑建议,再到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价值取向。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制度的主要功能并非程序的效率化,而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认罪认罚不一定从宽的实体问题;三是“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最后,他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最大的难点,即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司法实践中不利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因素仍然存在,包括侦查过程中客观证据生成机制不健全,侦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以口供为中心,很难防范出现违背意愿认罪供述;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比例很低;我国的有罪判决率长期居高不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很难成功地进行无罪辩护。新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从律师帮助、权利告知、具结书签署、自愿性审查、判决原则、程序变更等方面对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最后,他对本次报告作出总结和展望。公正,准确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犯罪治理能力。但是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如何完善兑现“从宽“政策的程序机制,仍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