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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编辑:王琳 时间:2015-05-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院团委干部、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除了广大同学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辅导员推荐、学生自荐等不同形式,经学院团委考核产生。

第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学院团委任命。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学年。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学校规定的要求,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3、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4、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5、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担任要终止已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规、校纪,受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当学年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专业必修课不及格或学年平均成绩不到70分者。

3、玩忽职守,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者。

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不能主动完成学院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生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学院团委及时调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参与有关学生的事务的协调工作。

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学院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

4、有权对所在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5、接受学校、学院各种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义务

1、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2、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3、经常地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4、传达并执行学校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5、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直接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干部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优秀者,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优先考虑;优先予以推荐上党校、组织发展。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违反校规、校纪,在评优评先、组织发展上实行一票否决制,已是预备党员的推迟转正。非党员学生干部违纪予以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党员学生干部违纪予以学院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班级干部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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