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强学生社团管理的规范性,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美丽学院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社团是在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由我院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成员和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服务会员、服务学生、服务学院”的工作方针,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院团委是全院学生社团的挂靠和管理单位,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协助团委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会长推选及社团干部的任免;
(二)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
(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
(四)社团经费的审批与监管;
(五)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
(六)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学年初统一招新,各社团不得违规招新,招新后应及时向院团委报送《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六条 社团印章、旗帜由院团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须经团委负责老师同意,并严格履行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含电子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图片、认证资料、新闻报道、表彰奖励等,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第八条 违纪处罚。学生社团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停职反省、撤换责任人并追究其相关责任、警告处分、解散社团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一) 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
(二) 社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活动;
(三) 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四) 社团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院团委监督检查;
(五) 社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六) 社团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侵占、挪用社团资产;
(七)社团开展活动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
(八)社团财务管理混乱;
(九)社团在一学期内未开展活动;
(十)社团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十一)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二)社团成员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
(十三)社团成员工作态度不积极或者不服从管理
(十四)社团成员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在院团委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规定组织开展。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十条 社团在学期开始应制定学生社团工作计划上报学院团委审批、备案,活动前需向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填报审批表、活动策划书。如有特殊需要开展素质拓展规划外的活动,需提前一周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一条 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在接受社团活动申请材料两天内向所申请的活动负责人给予审核答复。通过审核的社团活动交由院团委负责老师审批,待活动审批通过后社团方可按原定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三天内,社团负责人要将《活动总结》、与本次活动相关的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时交予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为学生社团公共财产,由院团委社团管理部统一监管,经费的管理应做到钱账分离、收支明确,账目清楚。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用于超出学校以及本社团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新进会员缴纳的会费(不得高于10元/人)、社会赞助等。
第十五条 院团委指导社团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报销程序。社团在每学期末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院团委须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并监督其做好财务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如需申请经费,活动负责人于活动开展前一周填报详细的经费预算,由院社团管理部审核后交院团委审负责人批同意的开支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活动经费的报销要严格履行报销手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社团活动费用报销单》,报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核后交由院团委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发票、收据抬头须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某某社团”,背面应签署经手人和证明人姓名,所购物品的名称、单位、数量及单价须标注清楚,金额应有大写、小写,日期填写须准确。
第十九条 签字笔、笔记本、文件夹、横幅、球类、打印、复印、水、电池、鲜花、场地器材租赁等学生活动的正常花费予以报销。票据上笼统填写“文具、办公用品、宣传用品、文体用品、礼品、奖品、奖金、食品、饮料、餐费”等,不予报销。
第五章 指导教师管理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提高社团活动质量,努力打造“优秀社团、品牌社团、特色社团”,院团委为学生社团聘请学院辅导员、学生班主任、教师等担任社团活动指导教师,具体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院团委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确定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人选,聘期一学年,并颁发聘书。
(二)聘请的指导教师要求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热心学生工作,有充足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培养、推荐学生社团干部和主要负责人。
(二)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社团的活动,每学期至少参加、指导2次社团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于聘任期间因故辞职,须于一个月报院团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