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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津法政论坛第七讲圆满结束

编辑:胡桂芳 预审:马广见 终审:马广见时间:2019-11-13点击数:

  2019年11月6日晚,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研究院联合主办的花津法政论坛第七讲在花津校区教学法庭如期举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吴俊副教授为到场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举证时限的制度变迁与法理转型”的精彩学术报告。本次论坛由徐本鑫老师主持,翟志文老师、陆在春老师、汪小棠老师担任与谈人。傅强老师和校团委张虹老师也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 


吴俊老师以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演变为切入点,为大家详细梳理和分析了“随时提出主义”向“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型过程。吴俊老师指出,在2001年《证据规定》出台以前,部分省份就已经开始了举证时限的探索。《证据规定》出台以后,由于逾期举证的后果过于刚性,实践中法院基于发现真实的考虑,并不会轻易适用证据失权,而是以逾期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评价来替代失权制裁。2008年最高院下发的两部司法解释,通过再开特殊情形举证期限和扩大新证据的范围的方式进一步缓和了证据失权的后果。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举证期限制度确立了“适时提出主义”,并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进行了多元化的配置。吴俊老师提示大家,制度变迁是建立在既有制度的解释基础之上的,当解释方案超出规范文义的辐射范围时,新条文才会破茧而出,通过深度而细致的观察规范内容的变化就能够发现程序法理的转型。

在互动环节,三位老师分别对吴俊老师的演讲内容进行了评议。翟志文老师从罗马法出发,结合世界民事诉讼法发展规律和既判力等多维角度,对两种主义背后的程序法理进行了哲学化解读。陆在春老师认为,应当借鉴对程序正义比较重视的国家的做法,尽力实现程序本身的精致化,而法官不可能替代当事人来探寻程序上的事实。汪小棠老师指出,举证期限的法理转型可能需要结合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证据法的目的以及诉讼模式的发展来综合考量,尤其需要阐明我国当前到底需要何种诉讼目的论。随后,吴俊老师对嘉宾们的点评进行了回应,并详细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本次论坛持续三个小时,主讲嘉宾和在座老师们的理论思辨不仅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大家对举证时限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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