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生活,所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刑法的教学同样如此。具体来说,刑法教学要按照实践——理论——实践的设计思想,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此亦是刑法教学改革重点之一。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故法学教育或官方考试的题目应多依靠各级法院判决而设计之,其功用有三:(1)以实例反映社会生活。(2)结合理论与实务。(3)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及判决评释,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资料。”笔者近些年的刑法课堂案例教学实践,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具体做法是:
一、精心选择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典型案例既可以使学生牢固地掌握刑法理论,也可以燃起学生学习刑法的热情。典型案例可以从“两高”印发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公报案例中选取,也可以从《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案例中选取。在选择典型案例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案例的时代性。引入教学的案例要贴近时代、富于时代气息、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这样才能真正创设问题情境,吸引学生关注,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达到寓乐于教的目的。刑法教学围绕定罪量刑展开,能够引发实践和理论争议的案件无非是三大类:重刑案件轻刑化的案例,比如云南李昌奎案;轻刑案件重刑化的案例,比如广西男子“偷韭菜获利8元”被判半年案;无罪案件有罪化的案例,比如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案。
其二,案例的启发性。案例有无启发性,与案情本身的简单或复杂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结论也未必是唯一的。所以,案例的选择不在于案件本身是否复杂,而在于其间蕴涵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是否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只要有利于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锻炼和提升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这样的案例就可以称之为典型案例。
其三,案例的全程性。呈现给学生的案例究竟应该是全程的、原汁原味的案例还是经过浓缩的、加工整理后的案例?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实践中的案例往往头绪多,涉及面广,外在因素也比较复杂。如果把这些案例原封不动地端出来,不仅学生不易理解,还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负效应。我们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关涉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就事实问题而言,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往往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如何对案件事实材料进行甄别、筛选和建构,就成了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功。所以作为法科学生不仅要学会处理法律问题,而且要学会处理事实问题。遗憾的是,我们传统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即使是法考提供的案例也往往是经过技术处理的案例,也正基于此,即便是通过法考的学生在刚“入道”时也要经过一个比较漫长的适应期,这不得不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反思。我们主张,案例的选择还是应当原汁原味,突出现场感、画面感、真实感,增加学生的代入感,这样才能使学生亲身体验如何运用法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以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问题。
二、用心实施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形式不拘一格:既可以由理到例,先讲解理论,然后运用案例解析;也可以由例到理,先陈述案例,然后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研讨,进而引出将要讲授的知识。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以下几点应该引起重视:
第一,重视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的交融,不能为案例而案例,而要寓原理于案例之中。
第二,重视讨论过程,重视突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鼓励学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表达各自不同见解,只要学生说得有道理,能自圆其说,就应得到鼓励。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和启发,并适时提问和追问,以使教学更有针对性。同时,充分的讨论也可以激发教师的灵感,正所谓“教学相长”。
第三,重视点评环节。教师点评的过程,既是一个深化学生理论知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周光权教授说过,法学院并不会给出法律问题对应的“正确答案”,而是要练就学生组织答案、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和步骤。而要做到这一点,教会学生独立思考就是学习法律时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教师在点评时,不应停留于具体结论,而更应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总之,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刑法学教学要善于把法治实践新鲜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从而让法学教育更加鲜活、更接地气、更具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