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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彭鹏 时间:2008-10-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平台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包括省级(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等(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院系成立的有较强科研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校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我校科研发展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学术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院是省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省、校级重点实验室。

(二)推荐省、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成员。

(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四)配合做好省、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科研处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省、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组织评审校级重点实验室。

(三)制定有关重点实验室的全校性管理文件;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和验收;组织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实验室业务用房、场地、实验装备水平、仪器设备能较好地满足科研及教学需要,设备利用率较高;实验室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除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外,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及科技产业开发,工作基础较好,科研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对社会经济贡献较大。

(二)研究方向:实验室有23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与省内其他院校同研究领域相比具有特色和优势;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和措施;目前从事的研究课题中,部分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三)学术队伍: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必须是校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学术梯队的年龄、学历、层次等结构合理,队伍实力强。

(四)科学研究:近三年承担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或横向科研项目多项,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或有1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或转化;近三年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有一项以上科研课题通过省级以上鉴定。

第十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确定推荐申报的实验室并填报《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报科研处。

(二)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和建议名单,递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进行终评,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遴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在建设成绩突出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中进行选拔、推荐。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确定一名院长主管此项工作,做好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的推荐工作。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条件聘任,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实验室确定后,须填写《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验室主任根据制定的建设计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经费使用、人员聘用、人才培养以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点实验室须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校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由所在单位聘任,报科研处备案。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应为单数)校内外知名学者组成,其中本校成员不超过1/2,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正式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根据现有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等形式从事科研工作和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实验室应进行多方面的运行机制改革尝试,推动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实验室的仪器装备、文献信息等应参加协作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用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完成的成果应标识设备型号等数据,并对研究成果予以备案。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省财政专项资助、学校配套的方式筹集。经费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基金”,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通过专项基金资助、学院给予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鼓励各单位引入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以效益最大化和提高建设质量为前提。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先进仪器设备和急需技术软件的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以及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研究费用、实验原料购置、检测分析等其他费用原则上由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解决。

第二十二条 使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向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购买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论证,符合购置要求的,经分管校长签批后,由有关单位进行公开招标、购置。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报销等方面的管理按学校仪器设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建立专项帐户和经费卡。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和《安徽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执行。报销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以防重复建设。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为省、校级重点实验室提供专门用房和场地,并在科研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允许占用实验室专用场房或挪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实验室用房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考核、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价与终期验收。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由重点实验室自查的方式进行,实验室主任于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度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期评价。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在建设中期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阶段评价,主要考核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利用率、由此完成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人员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论文、立项、专利、鉴定课题等)、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若发现实验室未按规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终期验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应向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全面验收。校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成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重点实验室作为完成单位,每年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国家重点期刊不少于2篇。

(二)建设期内,重点实验室课题立项(含横向)不少于3项。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至少1项。

(三)建设期内,重点实验室成员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奖成果不少于1项。

(四)建设期内,实验室成员申请发明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的申请号)1项以上,或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与其联合进行科技开发,取得经济效益在20万元以上(以实际财务入帐为准)。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三项确定为优秀,只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两项确定为良好,只完成一项确定为合格,任何一项都未完成者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规划任务、终期验收优秀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可直接进入下一阶段重点建设期;终期验收合格或良好者可重新参与申请下一阶段的校级重点建设规划;中期评价、终期验收不合格者将取消其重点建设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外,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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