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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研究生参加安徽省环境资源法学年会并作专题报告

编辑:胡桂芳 预审:李光宇 终审:赵红时间:2020-12-16点击数:

   

20201212日,由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承办,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室协办的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民法典》“绿色条款”实践与理论研讨会在绩溪县召开。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齐新,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曹树青,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华兵,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合肥工业大学教授吴椒军,绩溪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周道清等出席了此次年会。我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黄静茹、王守慢在余俊教授的带领下积极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在上午会场,由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曹树青主持会议,以民法典“绿色原则”及相关制度研究为主要议题。黄静茹以“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为主题进行汇报。她从安徽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分析引入,结合安徽省10起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调研,从学理上阐释了民法典绿色条款作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的法源依据及政府作为适格原告起诉的程序规则。研究会副会长、合肥工业大学教授吴椒军作出点评,他指出,汇报内容做到了理论与现实、现在与未来的结合,是对“十四五规划”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积极响应。

 

在下午会场,由研究会副会长方降龙主持会议,以民法典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为主要议题。王守慢以“政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性问题”为主题进行汇报。她以全国第一起省政府以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公司一案为背景,分析了政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法理依据,探讨了政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必要性,以及提出了改善政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四点建议。宿州市党组书记徐华兵检察长与其他与会人员就政府的适格主体问题进行了发问与讨论。安徽省委党校教授谷亚晴作了点评,她指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通过参加此次环境资源法学年会,加深了我院研究生与其他院校师生以及法律事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充分探讨了新颁布的民法典对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绿色”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提升了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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