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发表了我院教师陈银珠副教授的文章《法定犯时代传统罪过理论的突破》。
文章认为:我国传统罪过理论可以称为“整罪分析模式”。整罪分析模式强调罪过对象的整体性、罪过形式的单一性和不同罪过之间的对立性。根据传统罪过理论,罪过的对象是以危害结果为核心的客观构成要素的整体,在故意犯罪中所有客观构成要素的罪过形式都是单一的故意,而且故意犯罪中不包括过失,过失犯罪中也容不得故意。整罪分析模式没有说明,当某个客观构成要素的罪过是较低等级的罪过形式时,对于该客观构成要素较高等级的罪过形式是否满足罪过要件。在法定犯时代背景下,整罪分析模式的僵化性和机械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我国刑法学者对整罪分析模式进行反思,并提出创新性的理论,包括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复合罪过理论、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周光权教授提出的主要罪过理论。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要素分析模式为解决整罪分析模式的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方案。在分析这些理论和制度性方案利弊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适合我国刑法规定和实践的要素分析模式。
要素分析模式强调,罪过的对象是具体的客观构成要素;在故意犯罪中可以有过失,在过失犯罪中也可以有故意;故意与过失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即刑法规定对于某个客观构成要素的较低等级的罪过形式时,那么较高等级的罪过也满足罪过要件。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的要素分析模式不但更好地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而且更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