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的法学案例教学法主要有案例例证法、案例讨论法与案例研习法三种形式,这三种案例教学法均是由教师带领学生对案例展开讨论、分析、说明的教学方法,仍属课堂教学的一种。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深受以理性主义为法哲学基础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影响,法学院更倾向于“学术教育”而非 “职业教育”,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传授,案例教学法主要是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出现的,它服务于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体系的构建,这与面向法律实践的英美法学案例教学法存在较大差异。
本人所教授的《刑法总论》这一门课程,就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以教师的讲解为主,辅之与学生的互动。该门课程所用到的案例教学法分别采用了案例例证法与案例讨论法。所谓案例例证法就是用举例子的形式说明法学概念、法学理论等,即通常所说的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目的在于将法学知识具体化、生动化以增强学生们对相关法学知识点的理解。所谓案例讨论法,即是在讲授某法律问题时,提出一个或者数个较有争议的法学案例供学生们讨论,由教师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培养学生的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以上这两种案例教学方法虽然都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活跃课堂气氛,巩固课堂知识,启迪学生思考、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应该说,在当前法科生培养规模日益扩大的时代背景之下,法学院所采用的这种教学方法有其存在必要性,它可以帮助学生快速而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体系,避免单纯的案例教学法所带来的知识的片面化、碎片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学资源紧张、教学成本高昂的问题,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课堂讨论的深度不足。虽然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用到案例教学法,但是这种运用是相当有限的。由于受到课时限制,整个教学安排得非常紧凑,以至于引入的刑法案例十分有限,也难以在课堂上对案例展开细致而深入的讨论,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一带而过,让学生课后自行思考,而学生课后自学的效果是难以保证的。其次,学生的参与度参差不齐。参与课堂教学实践就会发现,在课堂上表现活泼、发言积极的基本上都是固定的一小部分学生,而那些性格内向、不爱发言的学生就可能会成为整个课堂的边缘人物,案例讨论课难以适应学生多样性的个性特点,导致学生们在课堂上的收获大不相同。再次,案例教学的实践向度不够。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完备的法律规则和适当的形式逻辑推理并非是获得案件结果的充分条件, 其中法律官员的价值判断和政策性考量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某些方面也是有益的”。课堂的案例讨论往往只是就法律谈法律,但司法办案绝非单纯的法律原则、规则的演绎推理,而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结果。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或者仅是形式地进行法律推理,就很可能会得出脱离实践的法律结论,无怪乎有不少法科生感叹学校所学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大相径庭!
鉴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对像《刑法总论》这类法学基础课程进行改革,所以不妨通过其他方式寻找出路。其一,对于课堂讨论深度不足的问题,可以尝试开设刑法案例研习课、民法案例研习课等专门的案例探究课程,给予案例讨论更加充裕的时间,以加深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研习深度,系统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处理能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学竞赛、法律模拟法庭、法学案例项目研究等形式,鼓励学生深入开展法学案例研究。其二,对于学生参与度参差不齐的问题,可以在案例研习课、法律文书写作课等课程中,以布置作业的形式要求每位学生都参与案例分析的写作,这样既能锻炼每位学生的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也能提升学生们的写作能力。其三,对于课堂教学实践向度不够的问题,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诊所的方式,让学生体验真实的案件办理过程,提升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还可以通过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实习与课题调研相结合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带着问题参与到实践部门的案件处理中,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的能力同时,兼顾对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
在新的历史时期之下,国家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这要求我们要不断反思、不断改进现有的教学弊端,尤其是对于在我国起步较晚的法学案例教学法,更需要给予关注,本文的思考亦只是一个开始,教学之法的完善永远在探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