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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我院高永周副教授在《河北法学》《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论文

编辑:王兰 预审:陈银珠 终审:赵红时间:2025-08-29点击数:

近日,我院高永周副教授所撰写的论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内部责任外部化》在《河北法学》2025年第8期发表。

【摘 要】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场域、行权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均有不同,责任归属之法理根据亦不完全相同,应分别讨论。公司法人格决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对其进行追偿。公司科层制下的雇主责任论和产权逻辑下的信义义务论均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佐证。公司立法确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是建立在公司法人格基础上的内部责任外部化,是基于经济理性的法政策选择,是一种新的责任实现方式。在《公司法》第191条未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下,其与公司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性原则,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解散清算的情形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是产权逻辑的当然结果,违反信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法理上不属于第191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

【关 键 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人格;雇主责任论;信义义务论;内部责任外部化

高永周副教授所撰写的论文《论抽逃出资的公司法构造》在《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3卷第4期发表。

【摘 要】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对公司资产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意味着公司资产是股东出资之生产经营的产物,最终归属于股东。因公司法人组织之资产分割的经济功能,公司与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从公司非法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资产既可构成抽逃出资,也可成立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大小的量度尺度,抽逃出资意味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本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减少乃至为零,违背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原理,势必会助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进一步的分离,诱发股东及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破坏股东、公司管理人员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团结协作。因此,注入有限责任之抽逃出资概念实现了从侵权法到公司法的蜕变,是侵占公司财产概念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

【关 键 词】股东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资产;注册资本;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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