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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团队专题研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编辑:许光大 预审:高永周 终审:高永周时间:2020-07-29点击数:

2020年7月27日下午,法学院刑法学教学团队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由汪维才教授主持,彭凤莲教授、李光宇教授、雍自元副教授、陈银珠副教授和张磊老师参加了本次现场研讨会,我院院长周振杰教授以书面形式参与了此次研讨。 

汪维才教授首先对《草案》的规定予以总体肯定,然后从刑事立法的语法及逻辑规则角度对《草案》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中“严重污染环境”、“后果严重“如下情形”的罪状描述逻辑不清,且难以区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犯罪限于“以食用为目的”限制了刑法的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第(五)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行为纳入罪状没有必要,既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重复,也破坏了刑法的体系性。同时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完善建议。

彭凤莲教授认为刑法规定的精细化是刑法发展的大趋势,一方面是风险社会所需,另一方面部分犯罪的入刑如高空抛物和妨碍驾驶,能够起到宣示性作用,但上述两条规定本身存在各款之间的不匹配性和罪名的适用衔接问题。另外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作出肯定,她同意汪维才教授对该罪第(五)项的观点,认为从系统性的角度考量,没有规定的必要。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建议增加对假疫苗生产或销售从重处罚的惩处规定。

李光宇教授对刑罚的功能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主张应当突破传统上认为刑罚是一种恶不得轻易动用的局限性思维,风险社会中刑罚不仅仅体现惩罚功能,其在预防犯罪方面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与民法、行政法协调衔接以实现保护社会的目的。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的入刑可以起到社会引领效应,增强公安机关的职能意识,有利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赞同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和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入刑,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

雍自元副教授提出了四点疑问:第一,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高空抛物行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刑事立法已有相关罪名可以规制,单独入罪是否有必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规定“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而生产或销售的构成犯罪,是否有过重嫌疑?第三,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幅度从七年至无期徒刑,是否存在法定刑跨度过大的问题?

相较于李光宇教授的积极主义的刑法观,陈银珠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可抛弃,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表现和后果不同已有相关罪名予以规制,且通过监控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明确责任人,进而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不需要单独规制该罪名。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立法者在设立罪名时不可情绪化,可以通过大数据调查等方式将具备普遍性和类型性的行为入刑。

张磊老师认为立法者应保持审慎的理性和必要的法律自信,不必过度回应社会热点,反对高空抛物和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入刑。基于公私平等的角度,对于职务侵占犯罪中的主动退赃情形应当加以考虑,增加从宽处罚的规定。

另外,周振杰院长是本次会议召开的首倡者,他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两个多小时的会议,老师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既形成了部分共识,也隐藏着重要的歧见。大家畅所欲言,增进了彼此交流,拓展了学术视野。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学立场的不同带来的观点碰撞,着实令人欣喜。后面,刑法学教研团队将就本次讨论的内容形成书面意见,呈报有关部门,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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